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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沧州一男子被判职务侵占罪,专家认为定性值得商榷

时间: 2021-03-26 10:45 作者:华夏焦点新闻网 来源:华夏焦点新闻网 点击:

    近日,河北沧州一起职务侵占案引起法学界的关注。本案件中,涉案男子是否符合构成职务侵占罪的基本要件?是否存在刑事行为?是否可以被认定为共同犯罪等问题成为讨论的焦点。众多法学专家认为依据现有证据材料,判定该男子构成职务侵占罪值得商榷。目前,该男子也已提起上诉。

11月23日,《法制与社会》杂志社官网一条《河北沧州一男子被判职务侵占罪 法学泰斗为其“叫冤”》的报道,引起了社会的关注。该报道指出当事人边某某(化名)既不是涉事企业股东,也不是涉事企业员工,其涉案的270万元均有合法协议可证明,当地法院面对争议,一审判决边某某构成职务侵占罪。为此,我国刑法界泰斗高铭暄、民法界泰斗江平,以及部分高校的专家学者在研究了此案后,也为本案存在争议,边某某的行为应该属于正常的民事行为,非刑事行为。

   与此同时,早在今年9月16日时,由我国著名刑法学泰斗高铭暄,民法学泰斗江平以及中国政法大学教授、中国法学会商法学研究会赵旭东会长,北京师范大学教授、中国法学会刑法学研究会赵秉志会长和中国政法大学阮齐林教授以边某某职务侵占罪一案为案例,也进行了分析和探讨,认为边某某的行为属于正常的民事行为,非刑事行为,不构成职务侵占罪。同年11月,中国政法大学和北京外国语大学的法学专家也研究了本案例,也认为不能做有罪推定,不应民事案件刑事化。

据记者了解,该涉案企业——沧州市润尔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简称润尔公司)成立于2006年。其中,边某某占股51%,穆某某占股49%,公司主要资产为企业所属12.2亩土地及地上建筑物。2007年7月28日,公司两位股东与刘某某签订《协议》,委托刘某某作为中介帮助售卖润尔公司的主要资产,并约定给刘某某200万元酬金。

一个月后,刘某某与天津延丰置业有限公司(简称天津延丰置业)达成协议,于8月17日与润尔公司签订《股权转让协议》,约定以总价1920万元取得润尔公司的全部股权和所有资产。其中,刘某某持股25%,天津延丰置业持股75%。同时,指定边某某履行债权人职责。公司随后也变更了法人。

同年9月28日,边某某和穆某某收到天津延丰置业700万元和刘某某的100万元转让费。之后,因地方政府土地规划有变,无法开发房地产。刚担任润尔公司新股东的天津延丰置业和刘某某便迟迟不按约定支付后续转让款。

第二年10月16日,经协商新的润尔公司与边某某签订《居间协议书》,委托边某某售卖润尔公司的主要资产。约定出让成功后,润尔公司优先偿还原欠款。后经边某某努力,河北省沧州市某医院同意购买,约定的最终转让金为2140万元。

2010年12月11日,润尔公司与沧州市某医院正式签订卖地协议,医院支付润尔公司495万,支付给边某某和穆某某共同掌管的学校1645万。该校收到款额后,按约定保留了天津延丰置业和刘某某所欠的股权转让费970万、刘某某退回的中介费90万,以及边某某应得的180万元中介费,然后将剩余的405万元按约定打给了天津延丰置业和刘某某。

翌年3月10日,三方又经约定,边某某以950万元回购润尔公司股权。依照协议,边某某付清刘某某全部款项160万元,刘某某签订了一切经济往来均已结清的协议。但回购协议签署后,未履行完毕。之后,刘某某以边某某回购润尔公司股权隐瞒了已经将该地块出售给医院的事实,并认为此举是边某某想借此将医院支付的购地款非法占有,进而欺骗自己签订为主案由,请求地方公安立案侦查。沧州市公安局立案侦查终结后,移送沧州市运河区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

沧州市运河区人民检察院于2019年5月7日以“沧州市公安局认定的犯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为由做出“沧运检公诉刑不诉【2019】20号”不起诉决定。然而,一个月后的6月17日,沧州市运河区人民检察院又重新提起公诉。2020年5月25日,沧州市运河区人民法院开庭审理此案,判定边某某犯职务侵占罪、追缴职务侵占的270万元,返还润尔公司。

面对突如其来的判决,边某某认为自己既不是润尔公司的股东,也不是其员工,何来职务侵占罪?所谓270万元也是有协议约定的,可证明是合法费用,并不构成职务侵占罪。边某某一方在辩护中称,刘某某在公检法每个环节,都对办案人员进行几十次几百次的纠缠威胁,以此胁迫办案人员。

据边某某向记者介绍,刘某某对边某某从刑事到民事,进行过长达五年的诬告陷害,对边某某的身心健康和事业发展造成了重大伤害。边某某目前已提起上诉。

边某某认为,本案蹊跷之处主要有以下四个方面:

一、河北省沧州市运河区人民检察院在第一次以“沧州市公安局认定的犯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为由,已作出不起诉决定,但不久之后,在无新证据存在的情况下,突然重新提起公诉。期间的180度大转变,其背后是否另有隐情?

二、边某某在本案指控行为发生时,自己既不是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也不是公司股东或者一般职员。本案性质刘某某边某某之间因中介费等利益分配不匀而产生的民事纠纷,而职务侵占罪构成要件有二:一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二是将本单位财物非法占为己有。而夏某某代表公司进行谈判、订约、履行合同,夏某某边某某没有共同的故意,没有共同行为。因此边某某不构成利用职务上的便利270万定案的中介费也都有合法依据,边某某不存在将单位财物非法占为己有的行为。

职务侵占罪的要件是必须要将本单位财产据为己有,本案中润尔公司与个各主体之间签订了各种买卖合同,与中间人之间签订了各种酬金协议,而且与原股东之间还存在着债权债务的纠纷。那么,最终卖地的实际收入具体是多少?应该如何分配?这些都是预期的甚至是不确定的状态就此认定为非法侵占了单位的财物,本身对象也不适合

三、法院定罪定边某某构成职务侵占的主要证据是一份未经证实的协议书的复印件(2011.3.10夏某某边某某协议书复印件)这不符合法律规定。该复印件在其余20多个涉事民事案判决中无一被采纳,而刑事判决却采纳这样一份不符合法律规定的证据,值得商榷令人费解的是,该复印件内容也和所谓的“职务侵占”并无实质关系。

四、一审的裁判思路是边某某夏某某共同构成职务侵犯罪,边某某是利用夏某的身份实施了职务侵占的犯罪。在共同犯罪中,需要论证二人之间具有共同犯罪的故意,但是从本案中现有的夏某的证言、边某某的供述等来看,证明尚达到确实充分的程度。另外,本案在处理过程中涉及举证责任的问题原审判决认为二医院总付出的款项是2140万,给了润尔公司495万,剩下给了星河中学1645万,在1645里面扣除有名目的之外,剩下说不清楚的270万元就都认定为是职务侵占的钱款。这个前提存在问题因为在刑事诉讼中需要公诉机关去查明这些钱款的来源、去向,需要公诉机关举证,不能查不明白就直接推定是犯罪所得。

近日,最高检检察长张军在全国检察机关贯彻实施民法典工作会议上表示,要妥善处理刑民交叉案件,防止通过刑事追诉插手民事纠纷,违法进行公权干预而损害当事人合法权利,减损、限制公民的民事权益。同时,张军检察长强调,刑法作为“后盾法、保障法”,必须保持谦抑品格,只有当行为超越了民事、行政法律的“一般违法性”,且违法性达到刑事当罚的程度时,刑法才有介入的必要。

最高人民法院指出要严格落实罪刑法定、疑罪从无的精神,坚决防止将经济纠纷当作犯罪处理,坚决防止将民事责任变为刑事责任,让民营企业家专心创业、放心投资、安心经营,让财产更加安全,让权利更有保障。社会各界也期待当地法院做出一个公平公正的合法判决。(记者:马国香   编辑:秋平)

 

附视频链接:https://m.v.qq.com/play.html?vid=z3206vmyooi&ptag=qqbrowser%23v.play.adaptor%231&second_share=1‍法学泰斗何缘关注河北沧州一职务侵占案?专家点评原委

        来源:《中国企业网》法制频道   法律顾问:北京霆盛律师事务所(电话:01056105989   http://wap.zqcn.com.cn/qiye/content/202012/15/c525873.html

 

(责任编辑:齐鲁文化教育网编辑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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