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本报接到北京亚维商业发展有限公司负责人纪建平、朱素亚的求助,称亚维公司曾与北京快乐峰餐饮管理股份有限公司签约加盟快乐峰公司的“如邻”品牌便利店,但因快乐峰公司拒不履行合同,致使亚维公司遭受巨大的经济损失,但又未能得到合理的补偿。
在调查中纪建平说,亚维公司刚刚成立,这是第一次经营商店,由于缺乏经营经验,故此与快乐峰公司合作,托管模式经营,期限一年,希望在合作中学习并积累经验,以利业务的扩展。
记者在双方签订的《特许经营合同书》中看到,第六条约定,快乐峰公司应当对亚维公司的业务人员进行培训并办理结业。培训的主要内容是:设备使用、产品制作、开业筹备、日常管理及促销等。双方在补充条款第3条中约定,亚维公司的经营模式为“托管式经营,一年期限”。
可是,其后的情况如何呢?
朱素亚告诉记者,双方签约后,亚维公司按照约定向快乐峰公司支付了加盟费、管理费、保证金,由该公司专业人员选址并指定装饰单位进行装修、购买设备设施共计投资200余万元。但快乐峰公司并未按照合同约定对亚维公司的人员进行培训,特别是未履行托管义务,对亚维公司的经营也不闻不问,任由亚维公司自生自灭,致使亚维公司遭受到重大损失。
纪建平说,亚维公司曾多次要求与快乐峰公司协商解决相关问题,但快乐峰公司总是以各种理由推拖,使问题至今得不到解决。
纪建平和朱素亚一致认为,快乐峰公司的不作为已经构成违约行为,甚至涉嫌欺诈。他们请求新闻媒体从舆论上为其伸张正义,并希望政府监管部门按照相关的法律法规对快乐峰公司的违法行为予以监管,为亚维公司挽回损失。
在调查中,亚维公司的相关人员透露,快乐峰公司寻求加盟者,不仅是收取加盟费、管理费、保证金等费用,同时还可根据加盟者数量享受专项津贴。据了解,在全国范围内已经有300多家企业加盟快乐峰公司。快乐峰在对方加盟后拒不履行合同,除违约外还涉嫌套取国家资金。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章第八条规定:“依法成立的合同,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第六十条规定:“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由此可见,亚维公司和快乐峰公司依法订立的合同是具有法律约束力的,快乐峰公司应当按照约定履行自己的义务。可是快乐峰公司根本没有履行自己的法定义务。《合同法》第六条要求:“当事人行使权利、履行义务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从实际情况看,快乐峰公司既不诚实又无信用,显然也违背了这一条规定。
违约者不但要受到道德的谴责,,还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合同法》第七章《违约责任》中第一百零七条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第一百一十二条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在履行义务或者采取补救措施后,对方还有其他损失的,应当赔偿损失。”这就是说,快乐峰公司必须履行自己的约定责任,还要对由此给亚维公司造成的经济损失负赔偿责任。要求快乐峰赔偿损失也是《合同法》赋予亚维公司的权利。《合同法》第一百二十二条规定:“因当事人一方的违约行为,侵害对方人身、财产权益的,受损害方有权选择依照本法要求其承担违约责任或者依照其他法律要求其承担侵权责任。”第一百一十三条则明确了赔偿的数额:“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给对方造成损失的,损失赔偿额应当相当于因违约所造成的损失,包括合同履行后可以获得的利益……。”
这就是说,违反约定者是不能逍遥法外的。只要亚维公司将快乐峰公司告上法庭,快乐峰公司的快乐恐怕就要由峰顶跌入谷底了。作者:张绍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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