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案情】
王某与刘某经媒人介绍相识,不久王某在媒人的撮合之下就按照当地农村的风俗,把年满21岁的女孩刘某接到家中来“看家”,随女孩一起过来看家的有女方的母亲、弟弟、妹妹及表弟等,男方也按着风俗给了来看家的每一个女方客人包了红包,以表吉利;同时王某也向女方刘某呈上了见面礼58000元现金。之后,王某与刘某就以夫妻名义在一起同居。一年半后,由于双方不懂得相互理解和包容,女方刘某提出与王某分手,就此双方分道扬镳,各自他方了。
请问:男方可以要求女方返还彩礼钱吗?
【律师解析】
彩礼是男女双方缔结婚约,以将来结婚为目的,基于我国传统婚姻习俗而给予对方或对方家庭一定数额的金钱或实物,具有以缔结婚姻为目的的重要特征。上述案件中王某与刘某虽然以夫妻名义同居了一年多,但并没有取得结婚登记,从法律意义的上来说,他们还不属于夫妻关系。湖南君杰律师事务所许小军律师还表示,根据《婚姻法》解释(二)第十条之规定:“当事人请求返还按照习俗给付的彩礼的,如果查明属于以下情形,人民法院应予以支持:(一)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的;(二)双方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但确未共同生活的;(三)婚前给付并导致给付人生活困难的。适用前款第(二)、(三)项的规定,应当以双方离婚为条件。”按照法律规定来说,决定彩礼是否返还,以当事人是否缔结婚姻关系为主要判断依据。给付彩礼后未缔结婚姻关系的,原则上应返还彩礼;如果已结婚的,原则上彩礼不予返还(一些特殊情形除外),本案中王某与刘某双方并不存在婚姻关系,只是普通的恋爱同居关系,也就是说他们之间根本就不存在离婚的说法。因此王某可以要求女方刘某返还所有彩礼。因为王某给付彩礼是为了一桩婚,但是没有办理结婚登记对男方王某就没有任何婚姻的保障,在此段时间要求返还彩礼应当予以得到法院的支持。如果双方不能协商解决彩礼返还的问题,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文/湖南君杰律师事务所许小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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