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封来自临沂市罗庄区社会底层的血泪控诉信--
控告人:临沂市罗庄区沂堂镇冷水沟村 :吴绍平:15275391048 身份证号:372823194704059417 吴青明: 15866986001 身份证号:3713247112059415
农民实名举报临沂市沂堂镇派出所违法办案不作为
尊敬的山东省、临沂市纪检委领导:
您好!我是山东省临沂市罗庄区沂堂镇冷水沟村村民吴绍平,我现在含泪向省市纪检部门各位领导如实反映我们临沂市罗庄区沂堂派出所有关人员玩忽职守、徇私舞弊、枉法办案的情况。
一、案件基本情况
2013年8月27日晚,我在邻居吴长征家吃饭时,被吴青发父子打成轻伤,吴长征也被打伤。案发时,吴长征遂即拨打110报案,临沂市罗庄区沂堂派出所当时也出警至现场。2013年9月17日我的伤情经法医鉴定构成轻伤二级,但派出所一直推诿不予立案,直至2014年4月27日才予立案。至今,该案没有侦破,嫌疑人没有受到法律制裁,我的损失也没有得到赔偿。从事情发生到现在五年的时间里,我多次向各个部门反映、信访,尝到了一个普通老百姓在维护自己合法权益道路上的困难和艰辛,但至今没有得到任何结果。
二、派出所玩忽职守、徇私舞弊、枉法办案的情况
1、本案案发于2013年8月27日晚,当时吴长征即拨打110报案,但公安机关没有及时询问嫌疑人、被害人及现场的证人,直至2013年9月2日才向被害人及证人询问,制作笔录。
2、 2013年9月17日被害人经法医鉴定构成轻伤二级,伤情系外力造成。但公安机关直至2014年4月27日才予立案侦查,从案发到立案时隔半年多。公安机关对本案没有及时审查办理、及时立案侦查。
3、案发后,公安机关于2013年9月2日分别向被害人、证人做了询问笔录,但没有嫌疑人吴青发9月2日的笔录,吴青发最早的笔录是9月27日的,而且,案卷页码明显有改动的痕迹。公安机关向检察院报送的起诉意见书中明确陈述,犯罪嫌疑人吴青发对犯罪事实供认不讳,但整个案卷中没有吴青发认罪的供述。从上述情况看,存在工作人员徇私舞弊,故意隐藏吴青发前期认罪供述的笔录。
4、吴长征、张学美9月23日的笔录时间为同年同月同日同时,且均有办案人员张平的签字。张平不可能同时询问两人,显然,工作人员在询问时弄虚作假、玩忽职守。
5、2013年9月12日,吴长征到派出所要求作证、记材料,派出所张平所长答应记录,后来又不让记了,把我和吴长征赶出了派出所的大门,并且,办案的李警官说,“我们公安就是吃这碗饭的,不怕拖……”,(有录音为证)。
根据《临沂市公安机关办理伤害类案件“十不准”规定》(以下称“十不准”)第二条:不准延误现场调查取证工作。对处警现场的受害人、嫌疑人、关键证人,应第一时间进行调查取证,并全程录音录像。对可能构成轻伤以上的案件,在伤情鉴定作出前,应采取必要措施防止嫌疑人逃脱。本案案发后,公安机关没有第一时间进行调查取证,对被害人、关键证人的第一次询问是在案发后第6天,而对于嫌疑人的讯问是在案发后一个月。沂堂派出所的行为显然严重延误调查取证工作,违反了上述规定。
“十不准第三条”:不准有案不受或受而不查。本案案发时间为2013年8月27,2013年9月17日被害人经法医鉴定构成轻伤二级。但沂堂派出所一直不予立案侦查,直至2014年4月27日才予立案侦查。沂堂派出所有案不查是导致本案久拖不决、犯罪嫌疑人不能得到法律制裁的根本愿意。
“十不准”第五条:不准不如实记录当事人的陈述。2013年9月12日,吴长征到派出所要求作证、记材料,但沂堂派出所所长张平不但不予讯问记录,而是对证人呵斥。致使本案关键证人无法作证。
沂堂派出所及相关人员的种种玩忽职守、徇私舞弊、枉法办案的行为,严重违反了相关法律、法规、办案制度的规定,并且最终导致案件久拖不决,沂堂派出所及相关人员应当受到相应处罚。
三、罗庄区分局答复情况
2018年3月28日,我委托律师将上述情况反映给临沂市公安局罗庄分局,罗庄区分局信访科付洪庆、法制科高洋予以接待,针对起诉意见书中“犯罪嫌疑人吴青发对犯罪事实供认不讳”以及“吴长征、张学美9月23日的为同年同月同日且均有张平签字的询问笔录”,也承认派出所工作中有失误,对派出所至案发半年多予以立案以及吴长征要求作证派出所所长张平不予准许等情况也没有合理解释。本案实际上并不复杂,案发后派出所第一时间出警,并且现场有目击者吴长征夫妇,但如此简单的一个刑事案件,为什么五年多没有结果?这与派出所上述种种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行为是否有直接关系?
四、信访诉求
1、请求责成主管部门对罗庄区分局沂堂派出所相关人员玩忽职守、徇私舞弊、枉法办案的行为依法予以处理。
2、请求督促、责成罗庄区分局及时破案,使嫌疑人受到法律制裁、彰显法律正义。
最后,恳请领导能够重视,还我公道还法律尊严。
控告人:吴绍平
(责任编辑:齐鲁文化教育网编辑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