导游被指违法经营 “管辖权”将如何确定
李鑫宏郭瑞华夫妇原本家住北京市朝阳区八里庄东里小区,2018年8月15日,丈夫郭瑞华(旅行社导游)带团从日本回国,在首都机场被河北省沙河市公安机关人员带走,理由是郭瑞华从日本带烟涉嫌违法经营罪。此后,郭瑞华被关押在沙河市看守所,等待检察院提起公诉、法院开庭审理。
2018年11月27日,河北省沙河市人民检察院以沙检公诉〔2018〕148号《起诉书》对郭瑞华提起公诉;2019年12月21日,河北省沙河市人民法院以(2018)冀0582刑初189号《刑事判决书》,判处郭瑞华有期徒刑6年。郭瑞华不服判决,向河北省邢台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于2020年6月23日被驳回,“维持原判”。
面对上述判决妻子李鑫宏自己心中却充满了疑问:
首先是原审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程序违法。河北省沙河市检察院指控郭瑞华犯非法经营罪,在另一份起诉书中指控邵宇、贾圆圆犯非法经营罪,指控刘庆耀犯包庇罪,并称“因两案系共同犯罪决定并案处理”。郭瑞华与贾圆圆、刘庆耀并不相识,且刘庆耀与郭瑞华被指控的罪名又不相同(一为包庇罪,一为非法经营罪),怎么会成为共同犯罪?这两个罪名侵犯的客体不同,手段不同,性质不同,结果不同,如何并案处理?如果这样的两个案子都能“并案处理”,那还有什么案子不能“并”了?
其次是判决对象和量刑轻重不公平。刘庆耀与其妻杨丽丽本属共同犯罪,但刘庆耀为使其妻逃脱法律制裁而将经营香烟的全部数额都揽到自己身上。如果说杨丽丽没有犯罪,那刘庆耀何来的包庇罪?既然杨丽丽涉嫌犯罪,为何不与刘庆耀并案处理?河北省沙河市人民法院(2018)冀0582刑初189号《刑事判决书》称:“2018年7月5日以来,被告人刘庆耀在明知其妻子杨丽丽用微信号baimianmantou521、yanglili510违法在网上销售卷烟价值达二三十万元的情况下,在公安机关侦查过程中,为使杨丽丽逃脱被追究法律责任,向公安机关谎称用微信号baimianmantou521、yanglili510在网上销售卷烟。”由此可见,法院已认定杨丽丽为犯罪嫌疑人,但在该《刑事判决书》中却未对杨丽丽进行判决。在同一份判决书中被指控为同一罪名,为何有人判刑有人不判?“法律面前人人平等”还从何谈起?另外,郭瑞华涉嫌非法经营罪被判刑6年,而刘庆耀在犯有非法经营罪的同时还犯有包庇罪,竟然只被判处有期徒刑6个月,还缓期1年执行,根本不必入狱。两相比较,一重一轻,是何用意?
再次,沙河市检察院在沙检公诉〔2018〕148号《起诉书》中指控郭瑞华涉案金额为1589106元,而法院在事实认定中将其调整为347338元,两者相差四五倍之多,究竟差在哪里?在如此大的差距面前,法律的尊严何在?更让李鑫宏不满的是,即使是法院所认定的347338元,与事实也相差甚远。她说,郭瑞华出境26次,带团人数为625人次。根据中国海关规定携带香烟数量及消费金额,其非法经营数额能认定的也只是十几万元,法院怎会认定为347338元?更何况检察院认定的1589106元了。
最后,李鑫宏对案件的管辖权也提出异议。她说:“本案的全案被告人没有一个河北户籍地的人员,沙河市不是案件发生地,也不是案件的结果地。”由此,她认为“沙河市公安机关没有管辖权,原审法院也相应没有审判的管辖权。”但是,在首都机场将郭瑞华带走的沙河市公安机关的人员,关押地点还是沙河市看守所,提起公诉的检察院和判决的法院也都是沙河市的,郭瑞华也被迫将上诉书提交给沙河市人民法院的上级邢台市中级人民法院。
在公正清明的法治环境下,如果李鑫宏的这一异议得以成立,那么,两级法院的判决就都失去了效力;如果这种管辖是正确的,那么,理由何在?为什么不申明理由和法律根据?这背后有着怎样的秘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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