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者,治之端也。”中央全面依法治国委员会第三次会议明确强调:要推进全面依法治国,发挥法治在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中的积极作用,提高党依法治国、依法执政能力,用法治保障人民当家作主,坚持和完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更好发挥法治对改革发展稳定的引领、规范、保障作用,建设高素质法治工作队伍,逐步实现国家治理制度化、程序化、规范化、法治化。
全面依法治国,是国家治理领域一场广泛而深刻的革命。司法是依法治国的重要一环,若适用不当既浪费了司法资源也会给当事人带来伤害。比如,相关部门多次强调,要保障民营企业家合法的人身和财产权益,保障企业合法经营,让民营企业家吃下定心丸、安心谋发展。但事实上,维护民营企业家合法权益并不容易。比如近期河南发生的沸沸扬扬的“拜寇准求特赦”事件,就折射出维护民营企业家合法权益的紧迫性。
怪事年年有,今年尤其多。据媒体报道,河南艺之聪贸易有限公司通过司法竞拍得到位于郑州市金水区纬四路东68号附1号的六套房产,随后对房产附属的后院进行改造,但是老租户(租用了该房产东半部一至九层经营汉庭酒店)郑州利湾酒店有限公司、河南酩悦酒店管理有限公司拒不配合,同时还以各种理由拒付租金,后来随着相关部门介入,本来是房东与租客之间的民事纠纷成了刑事案件。最终导致房东家属在新年前夕哭诉无门,只好“拜寇准求特赦”。
更加令人诡异的是,“拜寇准求特赦”主人公的家属涉及到的“罪名”是“寻衅滋事罪”。而刑法第293条明确规定,“肆意挑衅,随意殴打、骚扰他人或任意损毁、占用公私财物,或者在公共场所起哄闹事,严重破坏社会秩序的行为”,构成寻衅滋事罪。无论来自哪一个方面的信息,都印证了该宗“寻衅滋事罪”案的滑稽。由此又让人联想到备受诟病的“口袋罪”,是否案件存在罪名定义不清、情况描述不明,都必须给当事人和公众一个满意的交代。
依法治国,公平正义是基本原则。新中国成立70多年来,经过多次修订,我国刑法已经步入罪刑法定的时代。在此语境下,任何与罪刑法定基本原则相抵触的刑事立法与司法都应当避免。举例而言,“寻衅滋事罪”绝不应是个筐,啥都能往里装。必须正确理解和把握寻衅滋事罪的本质特征,防止寻衅滋事罪被膨胀成为“口袋罪”。否则,不仅会动摇罪刑法定原则的根基,还会严重损害司法公信力。故而,防范“口袋罪”甚于防疫。
法律的生命力在于实施,法律的权威也系于执法。也只有知法、懂法才能用法、守法,依法治国才有广泛、坚实的社会基础。建设法治中国,必须坚持顶层设计和法治实践相结合,健全保证宪法全面实施的体制机制。各级领导干部必须带头尊法学法守法用法,做制度执行的表率。当然,加大全民普法工作力度,增强全民法治观念,也是不可或缺的关键一环。(李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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