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齐鲁文化教育网官方网站
设为首页 | 收藏本站
文化新闻 教育新闻
领导访谈 执教心得
校园活动 名师在线
法制教育 高校新闻
中学新闻 政策解读
法治文化 交通文化
安全生产 美食文化 生态文化
健康教育 招商文化 金融文化
诗歌散文 旅游天下 科技文化
文化名人 文化产业
课堂内外 书画艺术
报料投稿 查询系统
今天:
您所在的位置:主页 > 法治文化 >

普法|公司能否以业绩不达标为由辞退员工?

时间: 2023-05-25 13:20 作者:齐鲁文化教育网编辑部 来源:未知 点击:

衡阳市某公司管理层会议决定,与已在司工作满三年的文某某签订补充协议,约定文某某每星期必须完成公司的一个任意经营项目且每月销售业绩不能低于15000元,否则只发基本工资的60%,如果连续三个月业绩低于40000元,公司将予以辞退。请问该公司的做法是否合法?

 

 

 

 

律师点评

 

 

普法|公司能否以业绩不达标为由辞退员工?

 

 

 

许小军衡阳市石鼓区政协委员、湖南君杰律师事务所律师。

 

公司为了发展,合理安排人力资源本无可厚非,但应以和谐、友善的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理念为指引,在合法边界、合理限度之内充分行使用工管理权;许小军律师还说到,现实中许多劳动者因为与公司签订了这种什么“考核目标”、“军令状”而遭遇辞退,导致了劳动者权益受损,影响了和谐劳动关系发展。

 

中,公司明确约定文某某连续业绩不达标即可辞退,这是违反《劳动合同法》的,相当于让劳动者文某某承担了本应由公司承担的用人风险与用人成本,这属于忽视了己方法定义务,也侵害了劳动者权益

 

如允许用人单位做此类约定,则我国《劳动合同法》第四十条的立法目的将会落空,劳动者的合法权益将无从保护。(文/湖南君杰律师事务所许小军)

(责任编辑:齐鲁文化教育网编辑部)

国际新闻

更多>>

民生新闻

更多>>

最新文章

推荐文章

关于我们 | 联系我们 | 版权声明 | 招聘信息
主管单位:山东省传统文化教育研究会 《教育博览》编辑部主办 山东省青年作家协会协办 山东省中华职业教育社指导
联系电话:0531--82816922 投稿邮箱:z1z2f3@sina.com
主编微信
凡本网注明“来源:齐鲁文化教育网”的所有作品,版权均属于齐鲁文化教育网。如转载,须注明“来源:齐鲁文化教育网”。如有违反上述声明者,本网将追究其相关法律责任。凡注明为××媒体来源的信息作品,均为转载自其他媒体。转载目的在于传递更多信息,丰富网络文化,稿件仅代表作者个人观点,与本网无关。转载并不代表本网赞同其观点,也并不代表本网对其真实性负责,请读者仅作参考,并请自行核实该相关内容。如其他单位或个人从本网下载使用,应予保留本网注明的“稿件来源”,并自负版权等法律责任。若因线路及本网站控制范围外的硬件故障或其它不可抗力而导致暂停服务,对于暂停服务期间造成的一切不便与损失,本网站不负任何责任。如有什么问题,请及时与本网联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