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年,山东悦社经贸有限责任公司(原名:哈尔滨康赛尔经贸有限责任公司)与黑龙江金龙实业股份有限公司之间发生了一起经济纠纷案,金龙公司向南岗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并出示了三份证据:第一份是张秋生等人起诉金龙公司和康赛尔公司的判决书,证明康赛尔公司应承担向张秋生等人返还租金的义务,金龙公司承担补充清偿责任;第二份是法院的执行裁定书等,证明南岗区法院已从金龙公司处划走款项132万余元(但是,在一审,二审庭审笔录中均记载,金龙公司承认南岗区法院说划扣金龙公司132万元一事,但是该132万元究竟南岗区法院支付给哪些业主,执行案件怎么处理的,金龙公司并不知情);第三份是南岗区法院、中级人民法院的笔录等,证明康赛尔公司已同意向金龙公司偿还前述款项。南岗区法院据此判决悦社公司(康赛尔公司)败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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